老人再婚配偶有沒有財產分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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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配偶有沒有財產分配權?

一、老人再婚配偶有沒有財產分配權?

老人再婚配偶有財產分配權。《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再婚老人的婚前財產雖然歸個人所有,但婚後所得依法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使用。

二、老人再婚財產如何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

或許正因為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很多子女會反對父母再婚,亦或是要求老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約定各方的財產由各方子女繼承。

如果老人婚前對財產進行了約定,那就依照約定來認定;如未約定各自財產的權屬,那就只能按照法律規定來認定。

三、再婚夫妻的婚前財產怎麼界定?

我國婚姻法並未對再婚婚前財產做專門規定,再婚婚前財產的確定和初婚婚前財產的確定原則是一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老人再婚若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方失去生命的,老人可以分配得到一部分的財產,若是另一方在世期間,書寫了遺囑的,需要按照遺囑的內容分配財產。若是在該遺囑中沒有老人的名字,那麼老人就沒有分配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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