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財產保全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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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判決離婚財產保全的範圍是什麼?

判決離婚財產保全的範圍是什麼?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訴前財產保全的概念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1)訴前財產保全的概念: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2)訴前財產保全的範圍及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3)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擔保:否則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這是由於訴前財產保全會給被申請人帶來相應的損失,而案件尚未受理,是非也難以斷定,一旦採取的保全措施錯誤,則相應的損失必須由申請人承擔,因此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則是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會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也可能不需要申請人提供擔保。

二、財產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採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採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説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後不能申請訴訟保全。

執行前保全時間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狀況,不申請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對於離婚時申請財產保全的目的,應當根據是否存在一方私自轉移財產的情況來進行認定,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離婚時是不得私自轉移財產的,對於轉移財產的行為必須對另一方造成的利益的侵犯,涉及到具體的情況還需要提供證據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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