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走後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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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走後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一、老公走後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老公走後財產分割的依據是《民法典》,婚姻上的很多東西,按照法律來講,是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無論是權力、義務或者財產。婚姻中也有着一些不幸的事例出現,當配偶因故死亡,另一方可以按照法律可以擁有共有的權力、義務以及財產等。

二、遺產分割的原則

1、遺產須按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3、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①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對於具備上述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必須給予照顧,其實際取得的遺產份額,應當較其他繼承人為多。

②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於相互緊密聯繫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對於符合上述情況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

③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麼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以此作為對這類繼承人的法律制裁。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④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丈夫在過世之後,妻子是可以依照民法典等法律規範,繼承其丈夫的財產的,對於在世期間,已經訂立了遺囑的,那麼就需要按照遺囑的內容進行分割。若是沒有訂立,就只能按照法定的規定進行,在繼承遺產之後,是需要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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