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老人養老送終後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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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老人養老送終後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有很多人在老人去世以後比較憤憤不平的一件事情,就是覺得老人生前都是由自己照顧,並且直到去世以後也是由自己養老送終的。但是可能老人也沒有立下一份具體的遺囑,亦或是所立的遺囑當中自己感覺非常的不公平。因為老人已經去世,所以想要重新分割老人所留下來的財產只能走司法途徑了,那麼,把老人養老送終後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一、把老人養老送終後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1、老年人尚在世的時候,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下,其對於其個人財產享有排他性的處置權,任何子女無權干涉。

2、老年人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下,有權將自己的財產贈與給任何人,包括贈與給法定繼承權人之外的陌生人。也可以捐贈給國家。子女無權干涉。

3、老年人尚在世,任何子女無權瓜分其財產,否則將承擔相應的侵佔他人合法財產的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4、老年人尚在世,即便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合法的財產權亦受法律保護。任何子女或其他人無權瓜分、侵佔其財產。其法定監護權人,僅有權對老年人的財產進行監護,不得隨意處置其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如果侵害老年人權益,給老年人財產造成損害,應當承擔責任。

在老年人的監護人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下,具備監護資格的其他監護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監護權人的監護資格。並將監護權變更與願意承擔監護資格的監護人名下。

5、老年人尚在世的時候,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依法立下遺囑,指定其遺產繼承人。只要意思表達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下,該遺囑則合法有效。任何其他法定順序繼承權人無權干涉。

老年人的指定繼承人可以是法定繼承權之外的人。

老年人的其他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其中包括對老年人負有扶養義務的配偶,贍養義務的子女,不得因老年人將遺產指定他人繼承,而拒絕履行對其的扶養和贍養義務。

6、作為老年人贍養義務人的子女,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對老年人不履行贍養義務。

7、老年人的贍養義務人,應當履行對其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法定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8、老年人生前未理由合法有效遺囑,在其去世後,其遺產進入法定繼承程序,先行清償其生前所負的債務、税費等費用後,由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配偶、被繼承人的父母、被繼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具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予以法定程序分割。

9、分割原則,適當照顧喪失勞動能力或缺乏經濟來源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遺產。有扶養條件和扶養能力而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少分或不分遺產。

喪偶的兒媳或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有權以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的身份,參與遺產分割。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3條、17條、18條、54條、55條、57條、71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85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4條、19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0條、12條、13條、33條

二、《繼承法》的遺產分配法律規定

1、法定繼承順序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 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 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在這裏所謂的養老送終其實並不夠完善,如果只是在老人去世以後走了一個養老送終的過程,但實際上真正撫養的過程當中對老人卻是非常的不負責任,甚至有虐待毒打老人的這種行為,就算最後的養老送終是由當事人完成的,也沒有權利分割財產的,並且老人在世時,干預老人所立遺囑的這種行為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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