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分割時效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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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時效是多少?

《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消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婚姻法》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的財產的,分割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一)》第31條:“當事人依婚姻法47條規定想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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