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要提供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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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要提供什麼證據

一、離婚財產分割要提供什麼證據?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的證明:

(1)雙方婚前有何個人財產,如有,提供有關財產的品名、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及價值,購買時間、財產的存放地點等。

(2)共同財產需提供的證據同個人財產

(3)雙方有無共同購置的私有房產,如有,提供房屋座落的地點、門牌號、間數、朝向、建築面積和使 用面積、現在的使用狀況、房屋的價值。

(4)有無共同存款、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如有,需提供存款的賬號、户名、金額存入儲蓄所名稱及 地址,是定期還是活期的有關情況,存單 現由誰持有。

(5)現金情況:人民幣、港幣、外幣,提供具體的數額,由誰掌握等證據。

(6)提供合夥入股、個人經營等財務狀況的證據。

(7)債權:債權的數額等義務人的情況。

(8)債務:提供有關證據。

(9)雙方經濟收入狀況(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離婚財產分割遵循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離婚財產分割要提供的材料沒有什麼特別準確的答案,只能説,只要是能夠證明財產是夫妻兩個人的合法的證據都可以被法院採納。如果另一方在婚後還有些合法收入是瞞着自己的,對於當事人隱藏的這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也是需要原告自己通過合法的渠道收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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