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要提供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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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要提供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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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夫妻沒有就相關事項產生糾紛,此時只需要提供一定的身份材料,那麼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了。但在起訴離婚中,可能就一些方面存在爭議,此時要想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就需要提供證據。那麼一般情況下起訴離婚要提供什麼證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起訴離婚要提供什麼證據

(一)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二)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三)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四)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五)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六)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七)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八)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九)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十)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十一)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二、應到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具體情形有:

(一)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

3、被告在勞動教養的;

4、被告被監禁的。

(五)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六)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離婚雖然不是唯一的離婚方式,但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時候,選擇起訴離婚其實還是有可能達到離婚目的的。不過在起訴離婚的過程中,要想為自己爭取更多離婚的話,則就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請求。至於起訴離婚要提供什麼證據,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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