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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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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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需要哪些證據

1、共同財產的證據
(1)涉及房產的證據。商品房可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農村自建房可提供宅基地使用證。
(2)涉及動產的證據。如汽車、冰箱、電視劇等一般都屬於婚後財產,採取實物分割或變價補償等方式平均分割。
2、個人財產的證據
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提交以下證據證明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1)財產是婚前取得的證據;
(2)醫療費、生活補助費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證據;
(3)財產明確歸一方所有的遺囑或贈與合同;
(4)物品屬於一方專用的證據;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償金、醫療補助費;
(6)其他情形。
原則上,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婚後財產一般屬於共同財產,婚前財產一般屬於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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