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投資財產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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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投資財產分割嗎?

一、離婚投資財產分割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按市值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據此在進行投資性財產分割時應注意下列幾個方面:

(一)爭議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及其他股份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一類財產在現實生活中一般在一方名下,很少直接記載在夫妻雙方名下,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先分清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然後才能依法分割。

(二)這類財產的分割比較複雜,司法實踐應儘量爭取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只有在雙方分歧較大、協商不成時才由人民法院判決分割。

(三)對於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宜進行分割,因為當事人手中的一些股份依據法律規定尚不能轉讓。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因此,如果夫妻共有財產中的股份,屬於法律規定上述情形及其他依法不能自由轉讓的股份,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辦理。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時效

協議離婚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有爭議的,應當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八和九條的規定,不應適用《民法典婚姻編》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 “出現《民法典婚姻編》第一千零九十二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

離婚協議在雙方簽字之前需要反覆確認各自財產、共同財產、孩子撫養權的分割,協議簽署是能更好處理好兩者之間的權益關係,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本着理性的態度處理事務。正常的夫妻雙方在日常消費的支出和收入支配也需要坦誠讓對方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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