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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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前男方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房,婚後追加女方名字當然屬於共同財產,這個只要帶着他們的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房產證去辦理就可以,實際上就是追加一個共有人,發給女方一個共有權證,如果離婚的話,因為已經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有貸款的話先償清貸款,然後才能進行分割,不過有一點,那就是男方是否願意,因為按照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像這種婚前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即使不追加一方為共有人,房屋也照樣為部分共同所有,而且離婚之後產權人也不會發生變化。也就是説即使離婚,房子也是男方的。但是如果追加了女方為共有人,那麼最後分割的時候就不一定歸男方了。

二、婚前買房的歸屬情況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2、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於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於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該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按《民法典》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對於分割按揭房產,因為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6、如果夫妻雙方婚前的首付和還貸部分歸一個人所有,房子就屬於這個人的個人財產,婚後還貸部分可視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一人一半。如果是父母的給予的遺產也屬於個人財產,接受遺產或贈與時不必交太多費用就是些手續費之類,但如果日後要將房子出售,則要交比較重的遺產贈與税。

綜上所述,結婚買房是現在婚姻關係中比較常見的,對於婚房的歸屬是夫妻雙方比較關心的問題,婚房在夫妻雙方感情出現問題的時候其歸屬就是雙方爭議的焦點了,因此我國法律對於夫妻雙方對房屋所有權分別作了規定,這主要是看房屋買賣過程中夫妻雙方所付出的房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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