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婚前財產收益屬於個人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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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婚前財產收益屬於個人財產嗎
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關於婚前個人財產的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那麼,婚姻期間婚前財產收益屬於個人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所以,如果對婚前財產收益有約定,從其約定。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獲得的收益,如果樹結的果實、母畜生的幼畜,母雞與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關係所獲得的收益,如貸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綜上,如果對婚前財產收益沒有約定,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收益中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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