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財產執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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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財產執行怎麼辦?

一、夫妻一方財產執行怎麼辦?

1、財產登記在被執行人一方名下的

登記在被執行人一方名下的財產,各地法院均認可直接視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

如果被執行人的配偶提出異議,認為財產雖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但實際所有人為自己的。對此,上海高院規定執行機構應當進行異議聽證審查,並作出適當的財產權屬判斷;北京高院則規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關於案外人異議的規定處理。

2、財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共同名下的

上海高院規定,可以對登記在共同名下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並通知被執行人配偶。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配偶間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被執行人配偶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財產份額確定後,應對屬於被執行人配偶份額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北京高院規定,可以對登記在共同名下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可執行的被執行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針對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整體,無需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單個財產逐一進行分割。可執行的被執行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過夫妻共同財產價值總額的一半。

3、財產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

上海高院規定,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該財產是在被執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情況下,執行中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或凍結等控制性措施。但,執行機構已查明該財產為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應當同時通知被執行人配偶並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聽證審查)。被執行人配偶逾期未提異議的,執行機構可依法處分被執行人在該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

二、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在婚姻法中明確的規定了,雙方在確定了婚姻關係後,雙方的權益都會受到婚姻法的保護,那麼雙方的收入也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在處置和使用共同財產時也是需要徵求配偶的意見,當雙方出現感情問題辦理離婚手續時,也是需要將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均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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