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沒有明確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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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沒有明確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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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時財產分割是否需明確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説離婚的時候,也必須要把財產一併分割清楚,可以只離婚,不分財產。但婚姻是情感和財產的結合體,如果感情不在了,那婚姻關係續存期間的財產,也應當一併處理清楚,避免離婚以後還要引發不必要的財產爭議,再次傷害一次情感,甚至是影響各自新的家庭生活。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建議把所有財產都明確在離婚協議書中列出來,在雙方都清楚無誤的知道真實財產總額的情況下,再約定具體的分割方案,這時候再説“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就不會有爭議。如果沒有列明全部財產,只是籠統地説“雙方財產已經分割清楚”,或者簡單的説:”
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旦離婚後發現,對方在離婚前還有自己不知道的大額財產,那再想起訴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因為有這樣兜底條款的存在,維權就變更非常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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