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離婚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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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離婚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一、沒有離婚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自願對自己的財產作出的處分行為,不存在着欺詐、脅迫的情形,出於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此協議如果在沒有解除婚姻關係的情形下,夫妻一方請求按照協議約定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若一旦夫妻雙方解除夫妻關係,一方主張按照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予以支持。

該協議一經簽定,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能證明簽訂該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況,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雙方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可以按照該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履行。由於夫妻雙方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後,不一定會進行公示,不能推定債權人必然知曉該協議內容。所以當債權人不知道協議約定內容時,該協議對外不具有約束力,此時債權人可要求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債權人知曉該協議約定的內容除外。

二、婚內財產協議三類效力限制有哪些?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筆者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説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綜上所述,有些夫妻在婚姻存續期內會簽訂財產協議,確定好婚內財產的歸屬。如果協議簽訂是建立在雙方自願基礎上,並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就具備法律效力。雙方應該遵守,不得無故違約。當然,協議裏面寫着免除子女撫養及明確債務由一方承擔的,應該是無效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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