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購房以共同財產出資離婚怎樣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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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購房以共同財產出資離婚怎樣分割
在沒有書面的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在婚後買房,共同出資,並且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出資份額不同的,離婚時對於房屋也應該平均分配。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解釋的規定,法院不判決房屋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一方使用或雙方共同使用。對於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承租公房或通過房改取得產權的承租房,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總的來説,應由承租人繼續承租或判歸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對方原因未能取得本可獲得的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的,也可將房屋判歸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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