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不離婚分割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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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不離婚分割財產嗎

婚姻問題,在現實生活當中是比較複雜的,即使在處理離婚的時候,也並不像大家想象的那麼簡單,簡單的去辦理一張離婚證就可以。很多人的婚姻在處理的時候情況是比較複雜的,有可能實際夫妻關係已經破裂,但是在法律上婚姻關係還存續,那麼這種情況下能否進行財產分割呢?小編將針對在我國不離婚分割財產嗎這一問題為大家做出介紹。

一、在我國不離婚分割財產嗎?

為維護家庭和諧穩定及夫妻共同財產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了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均不予支持。

婚內賠償雖對過錯方有一定的制約功能,卻不能根治婚內侵權的根源,且易激化夫妻矛盾,不利於婚姻的穩定與和諧。而且在保持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夫妻雙方均系共同財產的所有人,即便追究婚內侵權人的財產責任要求侵權方賠償另一方,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的權利義務也不會發生任何變化,其實質是出現債的混同,結果是債的消滅。因此,當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另一方可以並只能在提起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後主張賠償責任。

同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若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會侵犯另一方的夫妻共有財產權,被侵權人依法有權在離婚時或離婚後請求賠償損失。

二、對於離婚時應當分割沒有正確分割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在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適用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計算。

當然,如果是生效的裁判書或調解書已經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出現以上情況,則應通過再審程序解決,如果涉及到得財產生效的裁判書或調解書沒有處理,則應由當事人重新起訴。

三、對於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這個訴訟時效期間,法律並未設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兩年的訴訟時效起算,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可以看出如果夫妻關係還存續的話,法院是不支持離婚財產分割的。但是,夫妻雙方當中不得有一方故意轉移財產,為以後的離婚官司做準備。這樣做的話是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其實小編提醒大家,在婚姻問題上,如果有了什麼問題,大家可以進行溝通,實在沒有辦法解決的在進行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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