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財產分割期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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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財產分割期限是怎樣的?

一、離婚訴訟財產分割期限是怎樣的?

離婚訴訟財產分割期限是兩年的時間,所謂訴訟時效係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及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 。民事權利當事人有權向債務方主張自己的民事權利,但是若將主張權利的時間設定過於長久,則法律機關必須就已經發生很久的法律事實予以確認,將耗費更多的法律資源,也避免對已經趨於穩定的社會關係發生顛覆。從當事人方面來看,在法律已經設定了訴訟時效的情況下,當事人未及時請求法律機關保護其權利,可以視為其以行為對法定權利進行放棄,從而也免除了債務人的強制義務。訴訟時效的積極意義在於促使當事人及時地行使權利,以利於社會關係的穩定。

二、 我國離婚財產分割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此條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後,仍有財產未進行分割的,這一部分財產法律上仍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雙方對此應該是共同共有,則另一方可以從發現上述行為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要求分割財產。

此時要求分割財產的時效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請求分割財產的訴訟時效不屬於其他特殊訴訟時效的範圍,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離婚後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應為兩年。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也明確肯定了上述內容。即: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算。

我們國家對於訴訟時效之所以會做出規定,就是為了減輕人民法院的一個負擔,也是為了督促權利人能夠儘快儘早的行使自己的一個合法的權益,讓自己得到維護,當然離婚訴訟類型的財產分割的話,它也有兩年的訴訟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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