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打過還能分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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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證打過還能分財產嗎?

離婚證打過還能分財產嗎?

如果有證據證明在離婚時,一方隱匿財產或是轉移財產,導致離婚時財產分割不合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審理並判決。針對協議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離婚登記的程序是什麼?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5、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

三、離婚分割協議的效力是什麼?

1、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2、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由此可見,夫妻雙方離婚,辦好手續後,還是可以要求重分財產,當然必須在規定情形下。比如辦理財產分割的時候一方轉移隱藏財產,法院受理後根據情況作出判決。對於當事人來説,要想讓法院重分財產,就必須拿出足夠證據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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