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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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一、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離婚後未滿一年的,因反悔原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據。離婚後超過一年的,不能再就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反悔。

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關鍵在於如何認定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行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因此,當事人可根據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財產時是否存在有欺詐和脅迫行為。

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需要明確提,對於已經進行了離婚財產分割的,但存在一方私自轉移財產等情況的,也可以重新申請訴訟來進行認定,具體情況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而導致違法的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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