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出資買房離婚時歸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1W

婚後出資買房離婚時歸誰

就夫妻在婚後出資買房的情況來看,現實中可能存在多種不同的情況,就包括由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買房、一方出資買房、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等等。在不同的情況下,離婚的時候房產的歸屬不同,下面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大家做詳細介紹。

一、婚後出資買房,離婚時歸誰

(一)婚後夫妻共同出資買房的

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注意:

1、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2、房屋價值分割時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

3、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未償還貸款部分除去。

(二)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的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婚後安置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雖然婚後的動遷安置房和補償款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往往不能在離婚訴訟時同時處理。這一點人們總是難以理解。因為動遷安置補償協議涉及到眾多人員的利益,所有安置對象都對動遷安置房或補償款享有利益,而不單單是夫妻雙方的財產。而離婚訴訟的案件當事人只能是夫妻雙方,不可能追加其他人員作為案件的當事人。因此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不能一併處理涉及他人利益的財產,往往要求當事人在離婚後另行起訴。

因此很多人擔心離婚以後,沒有夫妻關係了,就難以再主張對方一家所分得的拆遷補償或動遷安置房了,其實這種擔憂是完全沒有必要的。

如果不通過法院,而自行協議離婚的,則可以在離婚協議中對動遷安置房或補償款做一些約定,但切記:只能處分夫妻雙方的權利,而不能干涉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包括未成年子女,否則這部分約定就是無效。而且如果自己所認為的權利份額,將來被他人提出異議,經法院生效判決或調解重新分配的,也一樣會影響到離婚協議的效力,有關此方面的約定與法院判決不一致的,有可能被撤銷或變更。

拆遷安置房主要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房屋拆遷政策由拆遷人以產權置換或房屋補償的方式為被拆遷人原地回遷或易地安置的房屋。(不包括拆遷時被拆遷人選擇了貨幣補償方式取得貨幣後,自己以市場價格購買的房屋)

由於拆遷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樣化,房屋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A、以產權置換的方式取得的種類:

1、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後取得的,被拆遷房和安置房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遷房與安置房產權調換之間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被拆遷私有住房的評估價值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5、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拆遷時承租人購買的原公有住房的評估價值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B、以房屋補償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遷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時與其他家庭成員以房屋補償方式共同安置的拆遷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為其單位能夠支付該拆遷安置房供暖費等原因,父母才將承租人寫成了該子女的名字,婚後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齡、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為產權房的,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

此種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應酌情考慮該房產來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員享有的居住權利及享用父母工齡內涵的福利性、優惠性價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因該房屋拆遷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權的,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與父母及其家庭成員共同以房屋補償方式安置的拆遷房,雖然結婚5年以上,離婚時未經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為其不是拆遷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權是基於拆遷安置協議取得的,這種居住權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限制房屋所有權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權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的規定。

C、尚未辦理產權登記、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拆遷安置房在離婚和繼承案件中可以儘量採取調解的方式處理結案。

就夫妻婚後出資買房來看,在不同的情況下,那麼離婚的時候,房產的歸屬就不同,其中有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有的則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對於屬於個人財產的,在離婚的時候,另一方就不能要求進行分割。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