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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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屬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哪些屬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常見表現形式

1、直接隱瞞

對於當事人一方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公積金、股票基金債券等,在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另一方方往往採取隱瞞的方式,拒不申報也不告知己方的財產狀況,致使對方無法分割到應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2、私自轉移

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移各類資產,包括:

(1)轉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時間內,以不同的數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存款或股票帳户資金等取出或轉帳到他人名下,導致離婚時其名下並無銀行存款可分。

(2)虛假過户:沒有實際的買賣或贈與關係,與他人串通,包括將不動產、公司股份、車輛等過户到第三人名下(該第三人一般是親戚或朋友),他人為名義上所有者,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無法分割到財產。

(3)變賣資產:將己方名下資產通過中介或他人介紹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規避配偶分割資產。

(4)私贈他人:包括贈與給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關係的第三者,或者贈與給其他熟悉的人,導致夫妻財產的減少。

3、借用名字

如以逃避債務或者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商,借用他人名字購買不動產,或者委託持股、隱名投資股份,而日後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則與持名人串通不承認借名事實,而配偶一方又沒有證據證明借名的事實,最終無法分割到應有的財產。

4、設置陷阱

以各種方式設置陷阱,取得書面或其他形式的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最終實現侵佔夫妻財產的目的,具體包括:

(1)假離婚:如以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議“假離婚”,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歸己方所有,辦理離婚手續後不承認是假離婚,不願意復婚且以離婚協議有效必須履行為由,以達到侵佔夫妻財產的目的,而對方只能自吞苦果。實際上,我國法律並不承認“假離婚”之説,只要當事人通過法院訴訟離婚或到民政部門登記了離婚,就產生了離婚的法律效力,只不過當事人自認為是假離婚、日後還可以登記復婚而已。

(2)設計離婚協議內容:如雙方離婚時,一方明知自己名下有其他隱瞞的資產如房產,而在離婚協議時約定諸如“夫妻雙方各自名下的房產歸各自所有”等字眼,以此規避對方日後行使追索隱瞞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

(3)轉帳陷阱:製造轉帳證據設置付款陷阱。

5、境外信託

時下興起的海外私人信託可以實現與家庭財產的“風險隔離”,令不少富裕人士心動,有心之人也作為隱藏、轉移夫妻財產的手段之一。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

6、保險及相關產品

實踐中,不乏有人以為自己或他人購買保險產品的形式,將保險產品作為轉移財產的手段,企圖逃避夫妻財產的分割。實際上,很多險種已具有儲蓄、投資性質,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保險所交的保費,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支配權,保單作為有價證券是共同財富的延續和演變,購買的保險價值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7、偽造債務

在我國,以串通偽造債務的方式減少共同財產或讓配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以達到侵佔、多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在實踐中非常普通,希望引起注意。

由於對於那些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是由男女雙方共同積累的,故從原則上來講,男女雙方對此部分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如果一方發現另一方在實施了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選擇分割婚內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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