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新婚姻法財產分配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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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新婚姻法財產分配原則是什麼?

一段婚姻在經營過程中,除了感情的付出還有金錢的付出,因此在離婚時要對財產進行適當的分配,而為了避免離婚財產分配出現爭議或者不公平的現象,我國有離婚新婚姻法財產分配的原則可以參考,無論是雙方協商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對離婚財產進行分割分配時,都可以參與離婚新婚姻法財產分配原則。

一、離婚新婚姻法財產分配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二、財產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欺詐、脅迫。

在對離婚財產進行分割時,離婚新婚姻法財產分配原則規定,首先要保障雙方是平等的,其次還需要考慮子女的利益以及女方的利益等等,任何人在對離婚財產進行分割時,都不得利用職權損害一方的利益,而即使簽訂了離婚協議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對財產分配符合法律規定的反悔情形,可以到法院申請變更或者撤銷相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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