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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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

一、企業年金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

企業年金,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7條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第12條規定,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户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賬户中提前提取資金。

可見企業年金應該屬於“養老保險金”範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3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企業年金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律上,由於企業年金的特殊性,可以認定為不屬於夫妻財產。在司法程序上,企業年金只有到職工退休後,才可以取出來使用,因此,也不存在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明確的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各類和類型進行了認定,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標準來對財產的所有屬性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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