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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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買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嗎
婚前購買的房屋一定屬於個人財產嗎?不一定!婚前購買房屋依據付款時間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如果房屋是婚前購買並且在婚前已經全額支付房款的,只要不是登記在雙方名下的那麼一般都視為是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另一種是婚前一方購房登記在己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那麼房子並不能完全認定為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與首付房名下,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子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有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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