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婚前一方房屋所得安置房屬於個人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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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婚前一方房屋所得安置房屬於個人財產嗎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上的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內容是:“婚姻存續期間所得,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但同時規定了屬於夫妻一方個人所有財產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安置房雖然在獲得時間上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但安置房系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在物質形態上的轉化,形式上發生的變化並不導致權屬性質發生變化,該安置房仍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安置房是特定實物之間的置換轉化,除此外,一方以婚前個人存款購置房產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系婚前個人所有的貨幣轉化而來,且登記在自己一方名下,仍屬於個人所有的房產。但是,婚後購房款雖系用一方婚前存款購買,但房產卻登記在對方名下或者雙方名下,則不再是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那就成為了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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