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關於財產協議必須要公證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夫妻雙方關於財產協議必須要公證嗎

一、夫妻雙方關於財產協議必須要公證嗎?

不是,夫妻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書並非以公證為生效要件。很多人認為,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婚內財產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説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協議公證不公證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約定好。慎重一點的話最好委託律師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起草,完全沒有必要花錢去做婚內財產協議公證。

關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簽訂的財產協議是否可以辦理公證手續的問題,公證處明確把“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列為其一項特色服務。

二、婚內財產協議書

男方: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身份證號:

女方: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身份證號:

男女雙方於 年 月 日經 市 區(縣)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結為合法夫妻。 雙方婚後感情尚好,並於 年 月 日生育一兒子 / 女兒 ,取名 。但因前段時間來,男方 / 女方 有與第三者同居併發生不正當關係的過錯行為。現男方 / 女方 為表示悔改,另一方了為挽救和睦家庭不被破壞。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2、男女雙方應當如實通報各自的收入情況,並定期將各自收入的 % 集中存放於共同的帳户,用於共同生活開支。其餘的各自收入視為個人財產,與對方無關。

凡處置超過 萬 元價值以上的錢物時 , 必須經配偶另一方同意。房產、機動車、電器等視為貴重財產 , 一方處置時必須經過配偶另一方書面同意 , 否則視為一方未經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由此應向另一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男女雙方如有需要用共有資金出借數額達 萬 元的錢給予其他人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共同簽名同意,屬共同債權。

男女雙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由雙方一起簽名方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共同償還。

男女雙方未經對方簽名而各自產生的債務,視為個人債務。而且 對外借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該債務系一方個人債務, 應由借債人自己償還。

4、男方 / 女方 承諾今後要用實際行動表示悔改,儘量爭取更多的時間陪家人一起生活,不再做任何有傷害家人的事情。

5、如果男方 / 女方 今後再有過錯(包括但不限於婚外情、與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遺棄、虐待等行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包括協議離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及兒子 / 女兒 的撫養等按以下約定處理:

1 )婚生兒子 / 女兒 隨女方 / 男方 直接撫養生活,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每月給兒子 / 女兒撫養費 元 ,直到兒子 / 女兒年滿十八歲止(如十八歲未畢業的順延至畢業時止)。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每月有 天的探望權。定在每月的第 週週末。

2 )男方 / 女方 (注:過錯方)只能享有並帶走夫妻共有財產總價值 % 的價值,其餘夫妻共有財產的所有權(包括房產、債權及其他大件物品)歸另一方所有。

3 )男方 / 女方 (注:過錯方)在離婚生效之日起 月 內,一次性賠償另一方人民幣 萬元。

6、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和睦相處,互敬互愛,衷心希望雙方能白頭偕老。所以雙方必須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如有違反則自願按協議約定內容執行。

7、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 簽名 ) 女方 ( 簽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實際上,專門對夫妻婚內財產協議辦理公證也是多此一舉,雙方形成的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在離婚的時候誰都不能反悔。其中任何一方想要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婚內財產協議的話,就需要舉證婚內財產協議無效的證據,否則的話,人民法院絕對不可能因為財產協議沒有辦理公證就判定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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