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生效後財產分割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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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生效後財產分割代理詞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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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糾紛代理詞怎麼寫

離婚後財產分割糾紛代理詞的書寫必須要説明需要再次分割財產的理由,在我國離婚如果採取的是訴訟離婚的話是要經過法院的審理才會進行財產的分割和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問題,在訴訟離婚的時候會上述一份離婚後財產分割代理詞來為自己爭奪的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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