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分割代理詞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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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代理詞範本

離婚後財產糾紛代理詞怎麼寫?代理詞是指訴訟代理人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庭辯論階段所發表的綜合性代理意見。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份離婚後財產分割代理詞的範本。

離婚後財產分割代理詞範本

以下是一離婚財產分割代理詞範文,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

XX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XX委託,指派我擔任XXX訴XX離婚後財產糾紛案被告XX的訴訟代理人。本代理人在庭前詳細閲讀、認真分析了案卷材料,並且就本案事實作了全面瞭解,今天又依法參加了開庭審理,對本案有了更深刻的認識,特依據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懇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XXXX人民法院XXXXXXXXXX案件即本案原告XXX與被告XX離婚一案處理過程中,雙方對於涉案財產已作處理,不存在未分割的財產。

1、庭前雙方單位領導主持下達成的備忘錄中對本案所涉財產與其他財產一併作概括處理,最終以一定金額的貨幣方式對XX進行補償,視為對雙方全部財產的處理。

該案庭審中提交的證據、備忘錄一份,證明"被告就財產中***萬元的份額歸原告所有”此條即將全部財產折價結算後,最終XX還應分得***萬元。這個財產處理,就是概括處理的一種方式,對財產不作分項處理,而是一併處理,在折價結算中考慮幷包含了涉案財產。

2、XX在起訴離婚時,訴訟請求關於財產處理同樣是要求將全部財產概括處理,要求XXX一次性向其支付********元。

該案XX訴訟請求:判令依法分割婚後共同財產,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元,在判決生效之日起XX個月內付清”這個訴訟請求即是在雙方領導主持並見證下達成的備忘錄的基礎上,對財產分割部分的訴訟請求,同樣是概括處理,對全部財產作折價結算。

3、該案開庭審理過程中,對財產分割問題,XX及其代理人對財產提出的處理方案明確表明全部財產均包括在***萬內。XXX及其代理人對上述情況清楚,只是其起初不想離婚故而對孩子及財產分割問題避而不談,並非對本案所涉財產及其他全部財產概括處理的情況不知曉。

庭審中XX代理人提出“關於其他財產的分割。我們舉證的材料都是來印證雙方在領導均在場的情況下籤訂的備忘錄,關於XX的房子及XX房產按揭增值部分及其他財產均包括在***萬元內。”XX本人提出“所有財產的產權都不要,可以折價補償;房子給我,我補償被告”,在財產分割問題上,明確提出的及未明確提出的,都作一併處理折價補償,均包括在***萬元內。XXX及其代理人均提出“關於孩子和財產問題,因不想離婚,故不想涉及”,其對於雙方就財產部分的分割方案非常清楚,知道雙方最終的折價結算款項***萬元是包括了本案所涉財產,只是起初不想離婚才避而不談。及至調解時,在開庭審理確定的方案基礎上,達成一致。

4、錄音證據表明XXX清楚並認可XXX房產系XX贈與給XX個人所有。

XXXX 年XX月XX日,在XXXXXX會議室,XX及其代理人**、XXX及其代理人***四人就XX與XXX離婚事宜的談話。本段錄音整理的文字系涉及到XXX房子的問題四人之間的談話。張某某説“如果説你暫時沒這個條件,那麼兒子就住在這裏,沒關係。哪怕就一輩子住在這裏,都沒問題。第二個呢,房子方面,你也不要説你就一定流落街頭。你還有一套房子。”XX説“那是我父母的房子,你搞錯了。”XXX回答“對,是你父母的房子。但是也過户給你了。”

談話中XXX對該處財產的態度很明確,清楚並認可上述財產系XX個人所有。

被告XX未獲得XX處房產轉讓價款,不存在分割問題

XX代父母將XX處房產轉讓後,轉讓款歸其父母所有,XX並未實際獲得,不存在財產分割問題。

XX處的房產系XX父親XX為XX個人購得,該房產轉讓所得價款是XX個人財產,與XXX無關

XXX處的房子就是XX父親XXX買給XX個人的,證人證言如下:XXXX年XXX購買XX花園的房產時,首付缺**,XX出資**萬,是想讓女兒XX作為該房產產權共有人。後XXX父母將單位的一套福利房賣掉,將該筆**元款項作為借款還給了李XX。最終,該房產產權登記人為XXX,XX未登記在產權證上。當時XX一家不高興,就打算為自己女兒XX購買房產。直到XXXX年,錢湊齊,XXX就給XX買了XX處的房產。購買該處房產過程中,XX工作繁忙,無暇顧及,均是由XXX接洽及簽訂合同。在辦理房產證時,XXX請求工作單位XXX及XXX派出所出具了一份與XX之間的父女關係證明,想以此證明拿去房產公司將該處房產直接登記在XX名下。後房產公司聲稱XX沒有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不是買受人,因此房產證不能直接做在其名下。房子一直空着,也沒有裝修和出租,就每年交物業管理費。到XXXX年,XXX已經退休X年時間,繼續幫XX交物業費交不來了,再加上XX稍有空閒,因此就去把過户手續辦理掉。在辦理過户時,XX向房產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做過了解,贈與方式要公證,手續麻煩且還要多出一筆公證費、花費較多,還是辦理轉讓手續,名為轉讓實質贈與,相對方便,費用也較低些。因此就以轉讓的方式把該處房產過户給XX。XXX購買該處房產是**多萬,當時的市場價約為***萬元左右,但是雙方約定的轉讓價款為**萬,且該筆款項也沒有實際支付。

被告代理人稱在房產交易中心調取到的房屋產權登記申請表載明XXX將房屋轉讓XX的轉讓款項支付方式為“一次性支付”,因而表明XX實際支付了轉讓款,並非受贈。本代理人認為,登記申請表所載“文字”並非表示與實際行為一致;要證明付款行為的存在,應當弄清楚付款方式到底是現金支付還是轉賬支付,付款憑證、打款記錄等等一些因素,本案中並沒有該等證據表明XX實際支付了款項。因此,被告代理人所稱書證證明效力高於人證的證明效力,沒有事實依據。XXX是對於該房產來龍去脈唯一清楚瞭解的案外人,具有出庭作證的事實基礎和主體資格,且其證言前後一致、並無矛盾,證言所闡明的事實貼近生活常理、合乎邏輯,因此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探究證人XXX在處理XXX處房產的整個法律行為的真實意思,不難看出XXX處的房產實際上就是其出資為XX個人購得,本質就是贈與給XX個人。

抽離本案係爭房紛繁複雜的流轉過程,從整體上看,我們可以看出一個基本事實:本案房產,由XXX出資繼受取得,直至XX將該房產出讓之前,都只有XXX對該房產的取得有過出資。實踐中認為,確定繼受取得的房產的權屬人,追根究底應當看出資。因此,不論是該房產如何流轉,都與原告XXX無關。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為:本案所涉財產在離婚糾紛一案中已作處理,且該筆財產被告XX並未獲得,根據《民法典》XX的規定,不存在尚未分割的遺漏財產問題;另外,上述財產與原告XXX無關,XXX也無權分割。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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