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代理詞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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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代理詞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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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

浙江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李某委託,指派我擔任張某某訴李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被告李某的訴訟代理人。本代理人今天依法再次參加了開庭審理,對本案有了更全面的認識,特依據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發表如下補充代理意見,懇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關於涉案財產是否為遺漏財產的問題

本案所涉財產並非遺漏財產,不存在另行分割的問題。

第一次開庭後提交的第(一)份代理詞已經詳細闡述過原被告雙方離婚糾紛一案(海曙區人民法院[2013]甬海民初字第***號案件)處理過程中雙方對於財產分割的具體情況,即雙方已經對於全部財產一併概括處理,包含已列明的財產和“其他財產”,此處再次懇請法庭注意:

庭審筆錄第12頁載明李某代理人的代理意見:關於其他財產的分割……及其他財產均包括在100萬元內。

李某稱“所有財產的產權都不要,可以折價補償;房子給我,我補償被告”。

以上表述內容的含義很清晰,即原被告雙方對於房產處理的方案就是對於全部房產一方要產權、一方拿補償,可以是張某某要產權、李某拿補償,也可以是張某某拿補償、李某要產權,最終就是對於全部財產一併概括處理,不存在遺漏財產的問題。

此外,根據本次開庭審理中法庭詢問原告張某某的相關事實,可知:張某某實際上在2009年對於證人李**為被告李某購買房產的事實已知,並且在前一案協商過程中明確提出過被告李某即便分不到孝聞花園或者青島的房子也不會流落街頭,因為李某父母把一套青林灣的房子給了李某的。這個態度同樣表明張某某對於青林灣這套房產的處理態度,其認可該房產是李某父母的房子、過户給了李某個人。

關於涉案財產是否為共同財產的問題

涉案財產不是共同財產,與張某某無關。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案的事實在整體上與該條規定完全相符:婚後李某的父親李**出資購買了青林灣的房產,最終將該房產產權登記在李某個人名下。

在這個出資與登記的流程中,唯一相對特殊一點的問題就是李**購買房產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未能直接將房產產權登記在李某名下(根據李**的證言,房產登記處的做法是誰籤合同、誰填寫申請,就只能把房產證做給誰,即便有父女關係的證明也不能將父親簽字購買的房產的產權直接做到女兒名下。這個問題上,李某的陳述、證人李**的證言、父女關係的證明,三份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而是多了一些流程,但是最終的結果還是登記在李某名下。

應該説,不管這中間的流程怎麼變,最起碼兩點可以認定:第一,李某的父母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並且最終確實是登記在李某名下;第二,這套房產的來源中並沒有李某和張某某的共同財產進行出資。

關於被告開房行為是否為不忠行為及精神損失的問題

1、實體法律關係上,開房行為與對配偶不忠不存在因果關係,原告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與待證事實沒有關聯性。

作為一個**行業的高級從業人員,李某的開會及接待重要客人的事情很正常、而且也相對較多。僅僅開房記錄並不能證明開房後究竟是誰入住的,更不能證明即便是李某入住而發生了不忠行為。在實體法律關係上,並不具有精神損害賠償的事實依據。

2、從程序上説,精神損害賠償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本案是離婚後財產糾紛,從程序上,原告並不能單獨提出所謂精神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為:本案所涉財產在離婚糾紛一案中已作處理,且該筆財產被告李某並未獲得,不存在尚未分割的遺漏財產問題;另外,上述財產與原告張某某無關,張某某也無權分割。最後,原告提出的被告不忠及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再次懇請法庭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謝謝!

代理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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