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收入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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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收入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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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夫妻是因為什麼原因而導致的分居,在分居期間雙方肯定都是會取得一定收入的。那要是日後夫妻離婚的話,這個分居期間收入是否也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呢?若算的話,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就需要做出分割。

一、分居期間收入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該條確立了夫妻約定財產製,即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的方式,對他們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佔有、使用、管理、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加以約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分別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在不屬於第18條的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收入或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夫妻間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顯然分居期間所得財產不屬於上述第18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是對夫妻分居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明確規定。所以分居期間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分居兩年可以自動離婚嗎?

有些夫妻常常認為分居兩年可以自動離婚,這是因為他們誤解了《婚姻法》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條規定。

首先,分居兩年並不能成為離婚的理由。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種,比如異地工作等等。因此,並不是只要分居就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按照法律的規定,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導致分居滿兩年,才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

其次,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滿兩年只是法院作為判定準予雙方離婚與否的一個考慮因素,法院必須根據整個案情,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最後,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滿兩年不能自動離婚。法律沒有規定分居可以自動離婚,離婚必須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分居兩年不可以自動離婚、分居多久都不可以自動離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離婚只能通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進行,不存在自動離婚一説。

就分居期間財產來看,若夫妻在分居之前就做出了約定的話,則按照約定進行處理。當然要是沒有這方面的約定,那麼一般分居期間的財產也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此,日後夫妻不幸離婚的話,也是需要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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