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過錯方應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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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過錯方應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嗎?

離婚時過錯方應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嗎

離婚時過錯方不會少分或不分財產,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離婚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雖然説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的這個問題沒有絕對統一的標準,可是人民法院判決財產分割時,也不能逾越國家法律制度的規定,法律上對應當少分或不分財產的行為規定的很明確,如果對方有過錯行為,只能根據具體的行為索要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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