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農村房屋財產分割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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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農村房屋財產分割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時農村房屋財產分割規定是什麼?

離婚時農村房屋財產分割規定是這個形勢要低一點,雙方首先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情況之下是按照一人一半原則確定,具體如下所述: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6、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夫妻離婚可以分割的農村房屋有哪些?

離婚訴訟中,房屋只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才能在訴訟進行中由離婚當事人直接分割。而農村宅基地房屋有其特殊性,首先要確認宅基地房屋的是屬於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如果是家庭共有財產,則應先進行分家析產,確定出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份額。

農村房屋的取得有多種方式,對於自建與集體分配取得的農村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對屬於購買、受贈、繼承取得的農村房屋,在離婚分割時,應注意房屋的產權是否轉移。

(一)購買所得

房屋買賣屬於不動產的買賣,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必須採用特定方式。我國在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上採取的是登記主義,即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除依當事人合意之外,還必須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方可發生法律效力。雖然我國農村房屋還未完全建立房屋產權登記制度,但其所有權轉移依然不應違揹我國關於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登記制度。 若購買的農村房屋未依照相關規定進行登記,則房屋的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在離婚訴訟時,婚姻當事人不能要求分割該房屋。只能待房屋產權轉移之後再行分割或是依據房屋買賣合同來主張分割購房的債權。

(二)受贈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5條有關“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贈與的合同。”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依據該法第187條有關“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就當辦理有關手續”的規定,農村房屋的贈與也應辦理宅基地審批過户手續。所以,離婚當事人如果受贈的農村房屋,雖然已被當事人實際佔有使用,但尚未辦理有關過户手續的,當事人仍然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權,在離婚時,雙方當事人仍然不能分割該房屋。

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是相對於其他方面的問題比較複雜的。但是也是有相關的法律依據的,需要嚴格的按照《婚姻法》當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來進行。比如説在進行房屋分割的時候,可以雙方當事人將房屋拍賣,然後平均的獲得現金或者一方獲得所有權,另外一方獲得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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