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裏的房屋離婚時怎麼分割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農村裏的房屋離婚時怎麼分割

農村中的房屋一般都是農村居民自己在取得的宅基地上面進行修建的,但這樣的房屋也是屬於小產權房,不具有國家頒發的房產證。雖然房屋價值不是很高,但也不能説就不值錢,因此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往往也需要對農村裏的房屋進行分割。具體是怎麼進行分割的,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農村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對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即宅基地使用權,國家對農村房屋至今未建立起登記制度。農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的分割可以參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辦法。農村房屋的分割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屬於,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

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後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後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後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後,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4、雙方結婚之後,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

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

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於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畢竟此時農村中的房屋是修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不像城鎮中的房屋,此時相當於開發商是繳納了土地出讓金的。因而在實際分割的時候,情況就不太一樣,而這也是正常的事情。如果離婚夫妻搞不定,建議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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