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老人去世與養子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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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老人去世與養子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2婚老人去世與養子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老人再婚時如果雙方子女均已成年,那麼各方子女均不與對方形成有撫養教育權利義務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即老人去世,養子對老人的財產沒有繼承權,其遺產依法應由其直系親屬、親生子女、再婚的配偶共同繼承,如果子女未成年,擇按照順序進行財產繼承。

遺產分配的規則:

1、先將老人的遺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2、老人的遺產由他的父母(如果還在的話)、現在的配偶和所有的子女共同繼承;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法律依據: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3、《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可見,二婚老人在去世後其遺產繼承經常會造成各方子女的糾紛,如果老人生前立有相關遺囑,那麼直接按照遺囑內容進行繼承就可以,如果沒有遺囑並且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那麼子女實際上與老人並無撫養教育關係,是沒有繼承權利的,如果擔心日後產生糾紛,可以提前就遺產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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