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處置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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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如果要追究的話,可以依法起訴。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在處理共同共有財產時,應當相互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私自處理的屬於不當或侵權行為,一方認為對方侵犯自己權益的,可以維權,在協商不能解決時可以起訴由人民法院裁定。

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處置有什麼後果?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雙方在處理日常事務時,應當互為代理(即代理人的行為直接視為被代理人的行為),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因此,在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進行處分時,相對人(第三方)有理由認為該處分行為是夫妻共同行為,也就是夫妻一方直接代表另一個方實施的處分行為,從而處分行為無論另一方實際上是否同意,第三方均無需返還,視為合同當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般來説,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夫妻雙方的共同同意才能夠進行使用,但在和第三方交易的時候,往往一方是説明自己代表夫妻共同進行處置。如果第三方在不得知實際情況之下認為是夫妻共同處置的結果,那麼第三方不需要將所交易的金額進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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