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保全如何確定存款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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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保全如何確定存款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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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保全如何確定存款數額 離婚過程中財產糾紛處理是挺麻煩的事,為了避免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利益,另一方可以申請離婚財產保全,保證在財產分割中得到自己贏得的部分。至於離婚財產保全如何確定存款數額,小編作了以下兩方面內容整理,僅供參考。

一、財產保全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二、證據蒐集

建議離婚訴訟提起前,先委託律師調查取證(儘量提供存款銀行名稱、股票開户賬號等信息以方便查詢),並在離婚訴訟的法律文書向對方送達前,向法院提起財產保全,由法院查詢凍結對方名下賬户存款。如果能夠查明對方惡意轉移財產的,還可以根據婚姻法規定要求少分。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閲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離婚財產保全是法律對婚姻關係中較為弱勢的一方提供權益保障的有效手段,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依法對相關財產進行凍結,如車輛、房產等,這樣強勢的一方則不能隨意進行挪動和轉移。希望以上關於離婚財產保權如何確定存款數額的內容能為諮詢者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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