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財產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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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離婚訴訟中的財產糾紛如何處理問題,法院一般遵循以下原則處理:
一、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堅持男女平等原則。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時,雙方都有分割財產的權利”。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原則。
四、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於乙方過錯引起的離婚,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有過錯方應不分或者少分。如:重婚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與他人同居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六、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應當注意的是,離婚訴訟財產糾紛中的財產,只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