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離婚產生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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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買房是一方個人支付:
這種情形在法律上屬於夫妻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能進行分割,離婚時對該房產的處理只能根據產權人的意願。
(二)婚前買房均為二人出資:
雖然還沒有結婚,但是二人共同出資買房,該房產就算二人否認共有財產,可以進行分割,分割方式按當時的出資比例。
(三)一人支付首付,婚後還貸:
在法律上有規定,婚前買房友一方支付首付的,該首付部分屬於個人財產,婚後還貸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共同分割。
(四)婚前父母買房:
如果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則屬於該方個人財產,如果明確贈與雙方,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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