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彩禮分割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離婚財產彩禮分割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眾所周知,根據我國的婚嫁習俗,結婚時男方會對女方附贈一定量的彩禮。近年來,彩禮價格水漲船高,除了現金以外,房產汽車也成了彩禮的一部分。那麼,在面臨離婚財產彩禮分割都有哪些的具體標準?下面有小編來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 彩禮的性質

按照農村的一般習俗,訂婚要舉行訂婚儀式,婚約一方會向對方,或者各自的父母、親朋好友會向訂婚人贈送訂婚禮物,俗稱彩禮。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這種給付財物行為的性質應當加以區別對待:

1、基於包辦、買賣性質的婚約而發生的財物給付或者借婚約為名向對方索取財物。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因違反《民法典》的禁止性規定而歸於無效。《民法典》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婚約一方在平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量價值較小的財物,以此來增進雙方的感情,進而促成婚姻的成立。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與婚約習俗無關,屬於正常的人際交往範疇,為一種無償的贈與。

3、婚約一方按照習俗給付對方一定數量價值較大的財物。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在性質上屬於婚約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一種贈與,這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而不是一種無償的贈與。男女雙方的內心真實意思表示實際上是以婚姻的達成為預期的,這些財物在婚姻關係解除時是可以請求返還的。

二、 關於彩禮糾紛處理的一般原則

關於彩禮糾紛的處理,《民法典》未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適用《民法典》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筆者建議應注意以下方面:

1、 首先要把握處理彩禮糾紛的基本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的,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2、 雙方已經登記結婚的,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其前提是雙方必須離婚。

3、 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應當以絕對生活困難為標準,而不是相對生活困難。所謂絕對生活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綜上所述,離婚財產彩禮分割因為對其價值無法進行具體估算而沒有具體的分割標準,但在給付人離婚後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要回。通過小編的講解,希望大家對離婚財產彩禮分割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如有具體不清晰的地方,請諮詢法律365進行詳細諮詢,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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