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返還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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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彩禮返還的標準是什麼?

一、離婚彩禮返還的標準是什麼?

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範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二、離婚什麼情況下彩禮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了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

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考慮到問題的特殊性,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可以由雙方首先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合意,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和家庭的利益。

夫妻在辦理離婚的過程中,有的夫妻需要進行財產分割,有的還會涉及彩禮返還問題,而離婚彩禮返還的標準除了需要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還需要遵循三個原則,第一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第二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第三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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