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的返還數額該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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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的返還數額該怎麼確定

結婚由男方家給付給女方家的財物被稱為結婚彩禮,現如今在很多地區結婚都流行這樣的習俗,當然從法律上面講,並沒有要求結婚必須要給付彩禮。而現實中,要是最終男女沒有結婚或者很快又離婚的,往往會就彩禮產生糾紛。此時要是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話,這個彩禮的返還數額該怎麼確定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彩禮的返還數額該怎麼確定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減少的數額一般確定為彩禮總額的10%至50%之間。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二、彩禮返還案件的舉證責任

彩禮返還糾紛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往往令原告承擔舉證不能得風險,從而不能很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理論界通常把這一規定概括為“誰主張、誰證明”。但在證明責任分配時,我們仍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綜合考慮證明責任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從另一層面講,證明責任分配本質是指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在不能舉證或舉證不到位時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是在追求法律真實下作出的價值衡量與利益取捨的一種價值判斷,其價值判斷之前提必須明確限定在一方對其主張的某種事實負有證明義務,如果一方沒有證明義務,法律自不應設定由其承擔不利之後果,這也是所謂的“無證明義務即無不利後果”之法諺來由。

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必須要具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規定的情形,否則的話請求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當然,即使符合返還彩禮的情形,也不可能做到全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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