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領結婚證現在退彩禮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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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領結婚證現在退彩禮可以嗎?

一、沒有領結婚證現在退彩禮可以嗎?

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的。即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此條規定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是隻是在第(二)、(三)項的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此條司法解釋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婚約階段(即未締結婚姻關係階段)和合法婚姻階段(即已締結婚姻關係階段)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於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同居關係)而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該如何處理並沒有規定。

二《民法典》新規對婚姻彩禮的規定

《民法典》對婚姻生活彩禮幹了新的要求:

彩禮是為達到完婚目地的贈予,換句話説雙方依規開展了登記結婚,彩禮理當歸女性全部,如無無獨特承諾,彩禮歸屬於結婚前財產。次之、下列幾類狀況下是必須退還彩禮的。

第一、雙方未辦完婚登記。

第二、雙方申請辦理完婚登記但確未相互日常生活,能夠在離婚訴狀中規定退還彩禮。

第三、結婚前計付並造成計付人日常生活艱難的,還可以在離婚訴狀中規定退還彩禮。

也有要求在下列情況下不可以規定退還彩禮

第一、雙方未辦完婚登記而同居的日子2年之上。

第二、彼此未辦完婚登記而同居的日子雖不滿意2年,但生孕兒女的。

第三、所接納的彩禮確已用以相互日常生活。

剛開始要是是以完婚為目地的彩禮是未予退回的,除非是合乎《民法典》中的這種要求狀況下:

1、被告方彼此並沒有在民政結婚登記,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被告方彼此申請辦理了結婚證書,可是並沒有一起生活的;彩禮的計付造成了男方日常生活艱難的(這類狀況是十分難定義的);

2、離異是不是該退回彩禮給男方的難題,造成社會發展強烈反響,那麼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適用退回彩禮擁有實際的規定,比如第一點中的三種狀況,這類人民法院會適用退回彩禮,別的的難題人民法院就不容易適用退還彩禮了。

我國最新制定的《民法典》新規對婚姻彩禮也給出了明確的規定,未領結婚證、已領證確未同居生活、領證未同居且為了給彩禮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等情況的都可以依法申請退還彩禮。也制定了一系列不予退還彩禮的新規,在雙方未領證但已同居2年以上或已生兒育女、或者彩禮確已用在平時的生活中了。符合這些情況的都不能退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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