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結婚把彩禮退回去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7W

未結婚把彩禮退回去可以嗎?

結婚可以把彩禮退回去,符合彩禮返還的條件有三個,未辦理結婚登記、已登記未在一起生活、因支付彩禮造成男方經濟困難的,具體如下: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給付彩禮後,若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男方在婚前給付女方彩禮,其形式是一般贈與,實質上是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附條件的財物贈與。雙方既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雙方就沒有結婚,發生贈與的基礎關係就不存在,受贈人即負有返還贈與物的義務。所以在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返還。

在現實中,存在男女雙方舉行婚禮並共同生活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因為現在的婚姻法不認可事實婚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相當於男女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婚姻關係。在男女雙方感情破裂、同意結束同居關係的情況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按照法律規定,女方也應當返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給付彩禮後,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在離婚的前提下,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該情形的關鍵在於是否認定“確未共同生活”。

這種共同生活應當是的共同居住的正常夫妻的生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意味着雙方僅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沒有夫妻感情。只辦理結婚登記而沒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法律上的夫妻,但不是事實上的夫妻。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如果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這體現了法律對婚姻現實的尊重。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法院也解決過很多這樣的糾紛。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三,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又離婚,若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使弱者得到應有的保護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標之一。“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這種生活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已經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要求返還彩禮的給付人負有證明“給付彩禮導致自己生活困難”的責任。如果不能證明這一點,法院將無法支持給付人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

夫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付了彩禮,男方要求退回,彩禮是需要返還的,如果男女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共同生活,一方要求退還禮金,另一方是必須進行退還的。如果因為支付彩禮給男方造成了經濟困難,也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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