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的返還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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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彩禮的返還要注意什麼
我們都知道,彩禮是中國傳統婚禮的一部分,很多地區一直保持着這個習俗。一般彩禮都是在還沒有進行婚姻登記的時候先給的,如果雙方離婚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如果可以要求返還,應該注意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知道只要符合上述情形,是可以返還彩禮的。而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時,我們應當注意到:只有在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兩種情形下,才能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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