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彩禮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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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一、返還彩禮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 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二、哪些情形不返還彩禮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百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即使彩禮的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即使離婚也不可以要求返還。

2、男女雙方未婚同居生活時間超過兩年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度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並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誌。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知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道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

3、男女雙方未婚同居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內實的家庭。

4、男女雙方未婚同居生活,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於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容混同,也不應當返還。

返還彩禮按百分之多少返還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雙抄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讓男方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情況判決。而關於雙方在離婚時的彩禮退還問題,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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