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彩禮新規定的內容和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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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彩禮新規定的內容和範圍有哪些

一、農村彩禮新規定的內容

1、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特別指出,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由此可見,彩禮的返還與否與兩個條件相關,

2、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有沒有共同生活,因此,可能出現下列四種情況:

(一)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且共同生活;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三)雙方既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未共同生活;

(四)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

3、第一種情況,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支持返還彩禮的,除非滿足以下條件:

給付彩禮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應該注意的是首先導致“生活困難”的原因是給付方為了給付彩禮,婚前舉債、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又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其次,如何認定“生活困難”,需要根據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可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4、第二種情況,根據婚姻司法解釋,屬於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

5、第三種情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因此雙方既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未共同生活的,彩禮才予以返還。

6、第四種情況,根據2011年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內容,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為條件而給付的彩禮,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一般來説,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較大的,人民法院會傾向於返還彩禮。一般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所附條件當然就是結婚了,如果所附條件未成就,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贈與物應當返還。

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或者已經育有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二、彩禮的返還範圍

(一)若男方悔婚,女方為了結婚又購買了相關物品的,購買所花費的費用應當從彩禮中扣除,剩下的部分予以返還。理由為購買物品的目的是為了成婚,但男方單方面悔婚,導致目的無法達成,故應從彩禮中扣除。

(二)彩禮已轉換為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併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但應注意女方的“嫁粧”可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雖雙方共同使用,但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

上文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農村彩禮新規定、返還範圍的相關內容,雖説我國各地婚俗略有不同,但是在訂立婚約時給付彩禮的做法則基本一致,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是為了更好地規範彩禮行為,希望大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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