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歸誰

來源:法律科普站 4.64K

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歸誰

一、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歸誰?

男方給女方的彩禮一般會屬於女方個人所有。彩禮是男方在婚前給女方的贈與,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但是,在一定條件下,彩禮是應當退還的。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都應當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沒領證離婚彩禮錢退嗎?

1.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於還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兩個人,在結束關係的時候所收取的彩禮是可以退還的。

如果兩個人沒有領取結婚證,在法律上面也就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係,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收取的彩禮,在兩個人決定結束雙方的關係的時候,給出彩禮的一方是有權利對彩禮進行回收的,對於所收取的彩禮,收彩禮的一方沒有用來買嫁粧或者沒有用其他的方式給付出彩禮的一方進行退還的,在一般正常的情況下是可以退回的。在我國只有在婚姻登記機構領取了結婚證才是法律上面所説的合法夫妻,如果沒有辦理結婚證,僅僅只是舉行了婚禮的,這樣的情況下也不能按照合法夫妻對待處理。在法律的規定中收取彩禮的前提是必須以結婚為目的,如果收取了彩禮,但是沒有進行婚姻登記,那麼彩禮是需要退還的。

2.在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婚姻問題的解釋當中,有具體的規定提到,對於彩禮的問題,如果滿足以下所提到的這幾種情況,是可以進行退還的。

(1)在把彩禮給到對方之後,兩個人並沒有依據法律到婚姻登記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彩禮的對方如果要求對方進行退還彩禮的對方要無條件的進行退還。一般情況下,給彩禮的一方都是為男方,男方在給彩禮的時候,目的是非常明確的,是要為了進行結婚。彩禮在十字上面是屬於一種財產的贈與,而贈與的目的是為了達到雙方結婚的目的。所以在給完彩禮之後,如果雙方沒有去婚姻登記所進行結婚登記的,在法律上面兩個人就不會存在婚姻關係,贈與的關係也就理應不存在,所以只要兩個人沒有辦理婚姻登記,要求退還彩禮就可以退還。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男方在給了彩禮之後,兩人進行共同生活,但是沒有進行結婚登記。因為在我國的民法典當中是不認可事實婚姻的,事實婚姻在法律上面是不受保護的。雙方在沒有辦理婚姻登記的情況下進行同居生活,無論時間的長短,給彩禮的一方如果確定雙方關係已經破裂了想要要回彩禮的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退還彩禮的,但是在共同生活當中已經把部分的彩禮給使用掉了,對於被使用掉的這部分彩禮是可以不退還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再把彩禮給到對方之後,兩個人在婚姻登記機構進行了結婚登記,但是,進行結婚登記之後,兩個人並沒有進行共同生活。對於這樣的情況,如果兩個人離婚了,給彩禮的一方要求對方退還彩禮,對方也是要無條件的進行退還。因為在我國合法的夫妻在進行婚姻登記之後,還要進行共同生活,如果夫妻之間進行了婚姻登記,但是沒有共同生活在法律上面,看來是沒有存在夫妻感情的,對於沒有夫妻感情的兩個人,離婚要求退還彩禮是必須要退還的。

(3)再把彩禮給到對方之後,兩個人進行結婚登記成為夫妻,並且也進行了共同生活存在一定的夫妻感情,但是後面又發生了離婚的情況,如果因為支付彩禮而導致給彩禮的一方生活上面產生的困難的,這樣的情況下要離婚的時候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對方也是要進行返還的。

按照我國的結婚的習俗,在結婚前男方都要按照女方的要求給彩禮,給的彩禮一般算作男方贈與女方的,屬於女方的財產,但是不是所有的彩禮給了女方就可以不用返還,符合法律上規定的彩禮返還條件的就要退還給男方。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