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給女方的財物可認作彩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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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在一些地區又稱聘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是指男女雙方戀愛關係基本確定後,按照當地風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其欲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
因此,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的現金和財物,表示雙方願意結婚的誠意。若一方的給付不是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不得已而給付的,在當地不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時,是一方完全自願給付且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則屬於一般贈與行為,不屬於彩禮的性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男方婚前給女方的財物可認作彩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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