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結婚了離婚彩禮三金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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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結婚了離婚彩禮三金歸誰

一、夫妻雙方結婚離婚彩禮三金歸誰

結婚了離婚彩禮三金的歸屬是基於彩禮和婚前小額贈與之間實物化的禮金,且有專屬女方使用的屬性,給予女方後就轉化成了女方的個人物品。對於大額的“結婚三金”應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參照彩禮的處理原則,結合“三金”附條件贈與的屬性,綜合考慮“三金”金額、男女雙方經濟狀況、雙方的過錯程序、雙方是否結婚、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女方是否索要、男方是否主張該權利等個案的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一)、在處理“結婚三金”時,首先要看男方是否主張權利。如果男方沒有主張,可以視為男方認可“三金”為無條件贈與,應按照當事人意志自治原則,法官不宜再去釋明或依職權處分。

(二)、要看“結婚三金”是否符合贈與的要件。如果“三金”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在交往過程中自願、無償贈與女方做首飾,有的還作為定情信物,價值較小不至於嚴重影響男方的生活的,就比較符合贈與合同的單務性、諾成性、無償性等特點,可視為男方為建立或加緊感情而做的無條件贈與,這種情況下男方無權要求返還“結婚三金”。如果“三金”明顯是女方索要的,就違背了自願原則,應考慮由女方適當返還。

(三)、要考慮“結婚三金”的價值。在不少農村現在仍存在強大的傳統勢力,“結婚三金”多是其他結婚事宜“打包”一併處理的。這種情形下男方不一定是完全自願的,有時可能已超過男方經濟條件的承受範圍,如果“結婚三金”價值較高,可將其納入彩禮的範圍,參照彩禮的處理原則處分。

(四)、要考慮雙方在離婚中過錯程度。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惡習等都應屬於離婚中的過錯。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都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的規定。修改後的婚姻法除了規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適用外,還規定如果有列舉的四種導致離婚的重大過錯行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樣無過錯方不但在離婚財產的處理中得到照顧,對方有重大過錯還可以獲得損害賠償。這樣的法律精神在處理“結婚三金”時也是可以適用的。

(五)、要考慮婚後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和雙方家庭經濟狀況。在司法實踐中,婚後雙方共同生活長短、是否生育子女、男方對“三金”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是男方要求返還“三金”時重點考慮的事項。

二、結婚一年離婚後彩禮錢需要退給男方嗎

解決離婚時彩禮怎麼返還的問題,首先需喲按照前文確定一方給予另一方的財物是否屬於彩禮。屬於贈與的,無權要求退還;屬於彩禮錢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可以請求退還彩禮錢。那麼,法定的離婚退還彩禮的條件有:

1、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離婚彩禮必須退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離婚時彩禮怎麼返還有着普遍的現實意義,由於結婚彩禮錢屬於我國的傳統習俗,大部分地區仍保留結婚送彩禮的風俗,確定離婚彩禮返還怎麼處理可以解決很多問題,最主要的是由於農村收人不高,大部分人在結婚時,送給女方的彩禮錢高達數萬元,甚至是借錢給女方彩禮錢。因此,法律根據彩禮對結婚的影響確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是符合公平原則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從全文敍述就可以得知,結婚了離婚彩禮三金的歸屬首先是從在處理“結婚三金”時,首先要看男方是否主張權利作為開始,直到要考慮婚後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和雙方家庭經濟狀況為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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