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兩年還需要退還彩禮麼
需要雙方進行商議。
可以退還彩禮的情形有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以後未生活在一起的,則需要退回彩禮的金額。
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二、彩禮與贈與的關係有哪些
實踐生活中,有婚約關係的男女雙方會存在大量的資金支出,這是給付彩禮還是屬於一般贈與,要結合給付時間和當地習俗等因素,來分析給付人支付財產時的心理狀態,看其是否具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彩禮與贈與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區分:
(1)給付對方財產是否基於當地習俗;
(2)是否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
(3)給付財產是否為不得已而為之。
結婚兩年以後是否需要進行退還彩禮需要看當事人是否願意進行退還,如果不願意的話,那麼需要滿足歸還彩禮的條件,比如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以後未生活在一起的,則需要退回彩禮的金額。同時如果因為給予彩禮一方因為支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則同樣需要歸還彩禮金